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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56條

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 ,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 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得為保險價額百分之百;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 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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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