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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59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及清算人、檢查員,在其職務上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對於此項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依刑法瀆職罪 章中關於賄賂罪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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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