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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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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