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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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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