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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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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