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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0條

本準則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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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