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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時,應先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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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