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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之輸配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輸配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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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