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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165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5條
架空線路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荷重之決定,應考量其可能之風壓及冰荷重。 二、施工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 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降低本章規定之荷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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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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