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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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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0條
供電系統之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若同時足夠供設備接地之需要者,該導體(線)可兼作為設備接地。該設備係包括供電系統之控制及附屬元件之框架與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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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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