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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04條

礙子之設計應使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油中破壞電壓比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若無相關規定,此比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專供大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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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