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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6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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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