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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6條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應能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前項荷重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在道路地區,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 二、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其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 三、受衝擊之構造物,其動荷重應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構造物應有足夠之重量以承受水壓、霜凍或其他上浮狀況,或構造物能抑制以承受該上浮力量。裝設於構造物上之設備,其重量不視為構造物重量之一部分。 五、若有裝設拖曳鐵錨設備者,其承受荷重應為預期荷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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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