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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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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3條
交流運轉電壓超過九十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於下列情形下,地下構造物中之供電電纜得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傳輸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之通訊電路,不在此限。 一、符合
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該電纜應有識別,其標識應符合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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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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