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46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 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 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接地電極。 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接地電極。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時,鐵棒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五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若為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釘入深度應達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