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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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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