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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電線路:指用於傳送電能之導線及其所需之支撐或收納構造物。超過四百伏特之訊號線在本規則中視為供電線路,四百伏特以下之訊號線係依電力傳送功能架設與操作者,視為供電線路。 二、通訊線路:指導線與其支撐或收納構造物,用於傳送調度或控制訊號或通訊服務上,其操作電壓對地四百伏特以下或電路任何二點間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且其傳送之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在九十伏特以下交流電或一百五十伏特以下直流電下操作時,系統所傳送之功率則不設限。在特定情況下,通訊電纜內之電路僅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 三、接戶點:指電業供電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 四、設備:指作為供電或通訊系統之一部分,或與該類系統連接之配件、裝置、用電器具、燈具、機具及類似物件之通用名詞。 五、供電設備:指產生、變更、調整、控制或安全防護之電能供應設備。 六、供電站:指任何建築物、房間或獨立空間內部裝設有供電設備,且依規定僅合格人員可進入者,包括發電廠(場)、變電所(站)及其相關之發電機、蓄電池、變壓器及開關設備等房間或封閉體。但不包括亭置式設備之設施及人孔與配電室內之設備。 (一)發電廠(場):指設有適當設備可將某種形式之能源,即化學能、核能、太陽能、機械能、水力或風力發電等轉換產生電能之廠區,包括所有附屬設備與運轉所需要之其他相關設備,不包括專供通訊系統使用之發電設備。 (二)變電所(站):指變壓器、開關設備及匯流排等設備封閉式組合之場所,用以在合格人員控制下,開閉電能或改變其經過電能之特性。 七、安培容量:指導體(線)在指定熱條件下,以安培表示之承載電流容量。 八、電壓:指任何二導線間或導線與大地間電位差之有效值或均方根值。電壓除另有規定外,係以標稱值表示。系統或電路之標稱電壓,係針對系統或電路所指定之電壓等級數值,系統之運轉電壓可能變動高於或低於此數值,依其應用之情形及電壓之分類如下: (一)未被有效接地之電路電壓:指電路任何二導線間可獲致之最高標稱電壓。 (二)定電流電路之電壓:指電路正常滿載下最高電壓。 (三)被有效接地電路之電壓:除另有指明者外,指電路中任何導線與大地間所得到之最高標稱電壓。 (四)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之導體與該電路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可獲之最高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二導體間可獲得之最高標稱電壓。 (五)導體之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之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其他任何導體間之最高標稱電壓。 (六)電壓之分類: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其分類如下: 1.低壓: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者。 2.高壓: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但未滿三十三千伏者。 3.特高壓:電壓三十三千伏以上者。 九、電路:指供電流流通之導線或導線系統。 十、回路:指電源端至受電端為一組三相、二相或單相之電路稱為一回路。 十一、電流承載組件:指用於電路中連接至電壓源之導電組件。 十二、導體(線):指通常以電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形式呈現,適用於承載電流之材料。依其用途有以下之線材: (一)束導線:指含二條以上導線之組合體,當作單一導線使用,並使用間隔器保持預定之配置形態。此組合體之單獨導線稱為子導線。 (二)被覆導線:指以未具額定絕緣強度或以額定絕緣強度低於使用該導線之電路電壓介電質被覆之導線。 (三)被接地導線:指被刻意接地之導線,採用直接接地或經無啟斷功能之限流裝置接地者。 (四)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或配線系統與接地電極之導線。 (五)絕緣導線:指被以不低於使用該導線線路電壓之額定絕緣強度之非空氣之介電質所覆蓋之導線。 (六)橫向導線:指將一線路導體以一角度自一水平方向延伸至另一水平方向,且完全由同一支持物支撐之電線或電纜。 (七)垂直導線:指桿或塔上與架空線路約成垂直之路燈線、接戶線、變壓器引接線等。 (八)架空供電或通訊用之線路導線:指承載電流,沿導線之路徑延伸,以桿、塔或其他構造物支撐之電線或電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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