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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2條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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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