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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9條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X斜撐及支撐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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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