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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7條

設施經營者應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環境輻射監測規範,擬訂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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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