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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4條

設施經營者對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 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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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