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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第6條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6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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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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