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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設置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及專業人員或委託符合規定之相關機構,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以下簡稱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及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九、X光模擬定位儀。 十、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 前項專業人員資格、人數、委託之相關機構及相關事項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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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之職掌如下:一、擬訂品質保證計畫。二、督導品質保證計畫之實施。三、審查操…第4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一、推動執行品質保證計畫。二、執行品…第5條(刪除)第6條(刪除)第7條委託相關機構辦理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時,應檢具委託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委託…第8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品質保證計畫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第9條本辦法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三年。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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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