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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逾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核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最近六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舉辦之輻射防護訓練,或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合計訓練時數或積分達第七條第二項所列積分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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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