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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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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