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 第23條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業者,應同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檢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