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第4條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4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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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