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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0條

轉運貨櫃(物)以內陸運送方式運經港口或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四區業者應依海關指示,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封條載運。但武器、彈藥或海關認有必要之貨櫃(物),限由海關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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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