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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轉運: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貨後,轉送同一關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四區)或其他關區辦理進口通關。 二、轉口: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存後,辦理轉船(機)出口。 三、海空聯運:指貨物由船舶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飛機載運出口。 四、空海聯運:指貨物由飛機載運入境卸存後,轉由船舶載運出口。 五、多國貨櫃(物)集併:指船舶載運入境貨物,進儲海關核准之貨櫃集散站(以下簡稱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口。 六、船用品:指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使用之船舶設備、船舶備件、船舶專用物料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 七、財政部指定之業者(以下簡稱指定業者):指四區業者及船用品轉口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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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