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第14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4條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三、領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