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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4條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三、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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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