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第27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7條

為促使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發揮預期績效,貿易署得對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進行考核。 前項考核應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三方面辦理評估。 受補助單位在海外舉辦國際展覽、參加國際展覽與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活動時,應由本部委任駐外單位或貿易署,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派員實地進行考核,如同一地區設有本部駐外單位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時,由本部駐外單位負責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派員前往考核。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