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第4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於貿易署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且無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欠費紀錄。但貿易署配合政策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