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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12條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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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