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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 第14條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14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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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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