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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4條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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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