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場登記規則 › 第16條

農場登記規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 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區農業改良場等有關單位人員實地進行初評。 二、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及學者等有關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對初評成績優良之農場進行實地複評。 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複評成績核定。 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農場登記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