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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 第4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同一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之授信限額,依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辦理。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佔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漁會信用部不符前項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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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