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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7條

農會依本辦法出資或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前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出資或投資總額,得授權理事會一次或分次出資或投資。 農會依本辦法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於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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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