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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第21條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有關書、卡、表、冊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各級農會章程範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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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