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法 › 第16條

農會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5-1條看 農會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