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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48條

第 十 章 附則
農會為指導農業技術及其他農業改進工作,得商請當地農業改進、推廣、金融、教育等有關機構調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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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本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並准予繼承;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9-1條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第49-2條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5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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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