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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 第7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7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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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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