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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第七條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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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