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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不良授信資產。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不良授信資產。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 前項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不得列為第一項所定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債權擔保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評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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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