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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5條

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評估不足時,信用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檢查意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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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