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第10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10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