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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會計帳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或科目日結單。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記帳憑證或日計(報)表、科目日結單不符。 四、記載、繕寫或計算錯誤。 五、其他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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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