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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4條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管會計人員負責。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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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