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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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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