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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31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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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